问题1:职工交通补贴到底是属于福利费,还是应该并入工资总额?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因此,现在实务中绝大多数企业都是将职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无论是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都是列入工资总额,减少税会差异。问题2:供应商要先见货款再开发票,我方财务要先见发票再转账,你是采购负责人,如何处理?对于这类问题,我经常回答是,社会也是有很多“丛林法则”的。在自由市场交易中,更多的是利益与博弈。如果您是独家供应的,比如芯片供应或茅台酒的供应,人家肯定是强势的,规矩肯定是人家定,你爱买不买,你不买的话后面还有很多人排着队等着买呢。所以,对于题主的问题,我觉得没有绝对的标准答案。我也是做过20年的财务负责人,我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人家对方明显属于比我所在企业强势的,当然只能听人家的;如果是我所在企业比对方强势,那就必须听我的。所以啊,建议您们财务人员多了解一下情况,“业财融合”不是坐在办公室内想当然。问题3:公司购买了原材料,已经付了款,收到了专用发票,但这个月不抵扣,怎么做账?1、农民自产自销的,属于农民自产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增值税。购买企业如果长期收购农民自产农产品的,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在收购时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如果是临时收购农产品而没有取得收购发票的,可以让销售农户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免税发票。2、农民贩运苗木的。由于苗木属于“种苗”,根据财税〔2001〕113号 规定,批发、零售环节也是可以免增值税的。但是,由于不属于自产自销农产品,收购企业不能使用收购发票自行开具,而需要销售方到税务局代开免税发票。当然,对于购买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也可以不要发票,直接以对方的收款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实施后,财政部会计司以问答形式对于销售方会计处理要求按照“可变对价”进行处理,属于比较重大的变化。因为之前的会计处理是把现金折扣作为融资费用处理的,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科目。变化之后的现金折扣,在确认收入时计入“合同负债”,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全额确认的销项税额)说明:购买方实际付款时享受的现金折扣比例与预估的比例不一致,导致的实际计算的现金折扣多或少的,则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科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2.《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中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因此,对于筹建期发生的亏损,在筹建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做纳税调整,需要等到筹建期结束后在开始经营之日起一次性扣除或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分至少3年分期扣除。当然,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只能按照比例扣除,不能全额扣除。由于会计核算产生的“亏损”是可以在后期进行税前扣除的,如果经过合理判断后期能够得到税前扣除的,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相关规定,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可以后期税前扣除的亏损金额×适用税率问题7:以公司名议买的车,税法规定50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扣除,按4年计提折旧,还需要做纳税调整吗?以公司名议买的车,税法规定50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扣除,如财务按4年计提折旧,做汇算清缴时,还需要做纳税调整吗?会计核算当然是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税务处理当然是按照税法规定处理,这就是所谓的“桥归桥路归路”。对于税法规定的500万元以下设备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并不是影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分期折旧。当然,由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不一致,导致了税会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在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一次性税前扣除,税务折旧金额大于会计折旧金额,所以当年是需要进行纳税调减的。但是,以后年度,已经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就不能再税前扣除折旧了,也就是税务处理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为0,而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是分期的,当然就会出现会计折旧大于税务折旧,因此就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当固定资产提前处置或使用到报废清理时,该固定资产的税前扣除金额和会计进入损益的金额又相等了,最终税会差异得到弥合。A卖600万设备给B,三年期6%,是开600万发票还是 开现值的发票给B?在税务开票时,税务方面是不需要区分现值的,开票金额就按照实际收款金额开具。融资租赁(直租),在增值税方面属于分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其中动产租赁的税率为13%,承租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融资性售后回租,在增值税方面按照“贷款服务”计税,本金部分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部分地区也可以开具收据),超出本金部分开具“贷款服务”6%的发票,承租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问题9: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完了,那账面上还有这个固定资产吗?虽然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是早在2014年就颁布了,可是至今还有人分不清楚这个政策只是税务政策,只是税务处理的依据,而不是会计处理的依据。话说2014年财税〔2014〕75号发布后,立马就有专家在其专著中对于固定资产单价在5000元(含)以下的会计处理给出了3种办法:办法一:购进时税务一次性扣除,会计上也一次性进入成本或费用。办法二:购进时,先计入固定资产,然后同时全额计提折旧。办法三:以财税〔2014〕75号为由,固定资产的最低价值应超过5000元,5000元及以下的外购资产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1)单价5000元及其以下的固定资产在购进时,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属于典型的“白马非马”论,既然说了固定资产还要计入低值易耗品不是自相矛盾吗?(2)单价5000元及其以下的固定资产在购进时,会计上也作为成本费用一次性计入。同样的道理,既然说了“固定资产”还要一次性计入费用,不同样是矛盾的吗?固定资产不折旧或不分期折旧,会计准则有这样规定吗?(3)单价5000元及其以下的固定资产在购进时,先计入固定资产同时全额计提折旧。请大家注意看看会计准则:外购固定资产,开始折旧的时间是可以使用的次月,可不是购入的当月;同时折旧方法中,从来也没有过什么一次性全额折旧的方法。会计与税务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会计处理应该遵循的是会计准则。如果单价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一次性扣除了就要这样处理,那么按照一贯性原则是不是价值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如果一次性扣除了,会计上是不是也要这样处理呢?所以,专家所谓的单价5000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有3种做账办法完全就是一个错误,贻害无穷。